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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規劃需求分析
職業災害薪資補償試算程式
勞基法第59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公司給員工的薪資補償金如何計算﹖
保險公司理賠的薪資補償金如何計算﹖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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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試算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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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發生職業災害,除造成員工的身心傷害外,也可能間接造成一個家庭的沉重負擔,對於企業需給予員工的補償或賠償責任亦不可謂不重。
過去實際發生的案例裏,員工大陸出差車禍,造成脾臟切除,數年爭議訴訟後,法院判賠近300萬、20幾歲員工,工作中造成手指頭缺損,經過調解、幾年訴訟終於勞資雙方以200萬和解,舉凡這些案例每年一直在發生........
需經數年的爭議訴訟才能獲得賠(補)償,員工身心俱傷,公司何嘗不是如此。
公司對於團險規劃的目的就必須更明確!是為了員工福利?還是為了雇主的法律責任?
唯有公司確實因應法律責任而去規劃,才是對員工最大的保障。
以下是針對企業法律責任的職災風險轉嫁規劃的需求分析,以期企業了解自身的需求…
請按下列需求分析落實勾選,將給您完善的職災風險規劃…
以下需求分析,是不論雇主有無過失責任之意外傷害,只要在上下班途中或執行職務造成之職業傷害,且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
勾選可複選...
(可點擊 ? 了解詳細說明)
身故補償責任(不論僱主有無過失)
*
100萬
200萬
300萬
500萬
請選擇 無論僱主有無過失 希望保險公司都能夠理賠的金額
失能補償責任(勞保條例標準有15級221項)
*
11級79項(一般團體傷害險)
15級221項(依據勞保條例失能標準)
按勞動能力減損程度(計算至退休65歲)
失能給付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共分15級221項。 失能種類如下:一、精神。二、神經。三、眼。四、耳。五、鼻。六、口。七、胸腹部臟器。八、軀幹。九、頭、臉、頸。十、皮膚。十一、上肢。十二、下肢。
重大燒燙傷
*
按5級11項重大燒燙傷給付等級表給付
最高100萬
最高200萬
重大燒燙傷是指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傷害住院每日給付額度
*
1000元/日
2000元/日
不需要
加護病房每日加給
*
1000元/日
2000元/日
燒燙傷病房加給
*
1000元/日
2000元/日
傷害醫療(意外醫療費用)
*
3萬以內實支實付
5萬以內實支實付
因職業傷害可以啟動更高醫療費給付額度
前項是指3萬或5萬不足以給付實際醫療費用時啟動
職業傷害定義是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為認定標準。 勞基法第59條補償規定:包含醫療費補償,且傷害醫療費用補償責任無上限之規定。(僱主補償醫療費責任無上限)
住院慰問補償金
*
不需要
3000元/次
如員工有住院3天以上時,提供公司給予員工慰問金的補償…
以下需求分析,是不論雇主有無過失責任之意外傷害,只要在上下班途中或執行職務造成之職業傷害,且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針對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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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第59條補償責任
*
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補償(最高兩年)
不能工作逾兩年之薪資終結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
治療終止後, 失能補償最高60個月平均工資
因職業傷害身故 喪葬費5個月
因職業傷害身故 死亡補償 40個月平均工資
不符合遺屬年金資格時, 給付35個月勞保投保薪資 (針對98.1.1起首次加入勞保者)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 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 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 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 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 工資之死亡補償。
以下需求分析是對於員工因職業災害而造成損失且雇主具有損害賠償責任時,公司如以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或團體傷害保險)或職災保險補償後仍不足以抵充賠償責任時,將可以啟動賠償責任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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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損害賠償項目與額度
*
得賠償額度最高 200萬
得賠償額度最高300萬
賠償項目_醫療費用
賠償項目_勞動能力減損(如計算至退休之薪資)
賠償項目_精神慰撫金
賠償項目_受扶養之第三人的扶養費
民法 第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以下需求分析,是針對雇主實際補(賠)償實務時,應具備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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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是
*
員工
雇主(公司)
被保險人是雇主,員工不是保險關係人,無法自行查詢保單內容及無法自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一定要透過公司甚至和解後才能申請,是針對雇主補償責任而規劃。 被保險人是員工,員工是保險關係人,可以自行查詢保單內容及可以不透過雇主自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實務上抵充雇主責任易生爭議。
受益人的指定
*
法定繼承人
依勞基法指定之順位
不指定(依實際情況發生, 指定應給付的人)
理賠實務上, 補償責任應依勞基法第59條指定之順位。 賠償責任有受扶養之第三人、應給予精神撫慰之人、處理喪葬事宜之人…。 所以理賠對象不確定時,指定錯誤,容易再增加賠償或補償責任。 企業如已經先賠償或補償給受益人(或員工)時,理賠應歸還給墊付人(企業)。 不指定是指在發生理賠時再決定給予該給之人(甚至透過和解再給)
賠償責任與賠償額度的認定與涵蓋範圍
*
經法院訴訟程序由法官判定
經保險公司參與 ,及勞資雙方和解議定
賠償責任範圍僅台澎金馬
賠償責任範圍包含境內外
補(賠)償承保責任加保後翌日生效
補(賠)償承保責任加保後立即生效
每位員工每一年的保險費預算
*
每年約1500~2000元
每年約2001~3000元
每年約3001元~5000元
需再規劃員工福利計畫??
員工福利計畫
*
員工自費加保
公司公費加保
部分員工資費公司補助部分金額
意外險額度100萬
定期壽險50萬
住院醫療(含疾病)
防癌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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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經理
人資(人事)
會計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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